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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微信消息,2020年12月29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副行长王安华受贿一案公开宣判。王安华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四百万元;王安华的受贿所得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安华分别利用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四平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共辽源分行党委书记、吉林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的职务便利,在2006年至2018年期间,为多家企业和个人,在贷款审批、业务合作、职务调整、人员聘用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或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3931万余元。犯罪嫌疑人归案后,监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房产、车辆进行查封,并追缴、上缴违法所得3333万元。
吉林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安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王安华涉嫌索贿,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由于他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绝大多数赃款赃物已被追回并上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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