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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安全审查办法公布!五问的正式细节

2020-12-19 20:05:06 362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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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奶牛君 发表于 2020-12-19 20:05:06 |阅读模式

在线奶牛君 楼主

2020-12-19 20:05:06

国际上通常采用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的做法。我国于2011年建立了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在过去的十年中,外资管理体制经历了重大变革,尤其是从今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投资法》(以下简称《外资投资法》),在法律层面正式确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建立了外资信息报告制度,大大提高了外商投资的便利化程度。与此同时,为了统筹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外商投资法》规定,国家应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实行安全审查。

该办法以《外商投资法》《国家安全法》为主要法律依据,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新的发展理念,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并重,坚持开放与安全并重,总结十年来审查工作实践,借鉴主要国家审查制度的成果,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在有效防范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的同时,也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大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了有力保障。

该办法共23条,规定了适用审查的类型、审查机构、审查范围、审查程序、审查决定的监督执行以及不正当行为等,使审查工作更加规范、准确、透明,尽量减少对外商投资活动的影响,保护外商投资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按照《外资安全审查办法》,国家设立外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负责外资安全审查的日常工作。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施行。

2020年12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了了解《安全审查办法》出台的相关情况,针对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相关负责人。

问题:请介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的背景。

A:开放是我们的基本国策。自十八大以来,我国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不断推进扩大对外开放,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大幅度减少外资准入限制,2017—2020年连续四年削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并在全国和自贸试验区两个版本将限制措施分别减为33条和30条,在制造业、能源资源、基础设施、农业、金融等领域实现重大开放,使我国成为全球最受欢迎的外资目的地之一。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全球跨国界投资造成了巨大冲击,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我国利用外资保持了平稳增长,是世界上吸收外资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家不断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外商投资法》及其2019年的实施条例,确立了新时期我国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在法律和法规层面上正式确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为进一步推进对外开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该法及其实施条例还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作了规定,明确了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外资企业和外国商协会等有关方面都非常关注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落实情况,期待着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的安全审查制度,从而依法进行投资决策。

安全审查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对外资进行管理的制度,对平衡经济利益、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作用。近几年来,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相继出台或完善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美国颁布了《外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欧盟颁布了《外国直接投资框架条例》,澳大利亚颁布了《外商投资改革法案》,德国和日本分别修订了《对外贸易与支付法案》和《外汇与外贸法案》,英国正在制定《国家安全与投资法案》。


回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越是开放越要注重安全,越是要把发展与安全结合起来,着力提高自身竞争力、开放监管能力、风险防控能力,炼就金刚不坏之身。

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完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统筹发展与安全,将安全发展贯穿于国家发展的各个领域和全过程,完善国家安全审查与监管体系。

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新的发展理念,完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为更高层次的对外开放保驾护航,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两个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作出贡献。

第一,统筹发展与安全。要坚持开放与安全并重,正确处理积极促进外资与维护国家安全的关系,建立与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相适应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推动扩大开放与风险防控协同配合,有效控制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资,坚决筑牢国家安全屏障,防范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同时增强针对性,避免安全审查泛化。

第二,总结检查工作,填补监管空白。从2011年开始,我国建立了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安全审查制度,并于2015年开始在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外资安全审查措施。该办法总结了近十年来的工作实践,特别是在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方面的有益做法,对审查机构、审查范围等作了适当调整,并将金融等敏感领域纳入审查范围。

第三,立足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根据我国国家安全形势的新特点,借鉴近年来主要国家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变化,吸收和借鉴国内外有益的制度成果,形成适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惯例的安全审查制度。

第四,尽量简化程序,避免企业负担过重。根据必要和合理的原则,确定评审程序和时间框架。与此同时,安全性评估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根据申报项目的风险情况,分层次逐步推进评估工作,逐步减少进入第二和第三阶段的项目,评估意见和决定将及时反馈给投资者。

实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不是保护主义,更不是开放倒退,主要是适应推进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需要,健全开放安全保障体系,在积极促进和保护外资安全的同时,切实防范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为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保驾护航。不安全不开放,开放就无法持续,只有把安全风险防控的栅栏扎得更密更牢,才能为新一轮开放打下坚实基础,才能更好地实施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深层次的开放。贯彻落实《安全审查办法》,坚持开放中谋发展、保安全,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项目严格审查,避免审查随意性。

接下来,我们将与有关方面共同努力,落实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规定,在实施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同时,积极推进规则、法规、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健全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认定、标准制定等方面,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继续有序扩大对外开放,出台新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继续鼓励外商投资先进制造、现代服务、节能环保等领域,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高标准营商环境。

第一,外资安全审查制度。设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2019年第四号公告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受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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